揭阳人论坛社会广角揭阳视窗 → 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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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通知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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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通知  发帖心情 Post By:2005-7-24 14:15:00

揭人论坛城版【20050724】1号
论坛全体坛友,各版主,各总版主: 本ID自2005年7月24日起接任“城市广角”版主,协助站长对本版进行服务和管理。为进一步加强本版的组织领导工作,促进本版在有纪律有秩序前提条件下的繁荣,保障各位坛友自由发言的长远权利,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几点要求,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版视各坛友ID为能独立行为之自然人,其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也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与人格尊严,否则,本版斑竹除有权予以强行处理之外,因坛友言论带来的法律责任,由坛友自行负全责。 二、本版视社会各单位、各组织为承担公共权利与义务之独立法人,既不得因单位不同利益不同而互相攻击,也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对上述单位、组织进行故意的、连续性的网络抨击,否则,本版斑竹除有权予以强行处理之外,因坛友言论带来的法律责任,由坛友自行负全责。 三、凡发表对各政府机关、各行政单位或行政首脑的非积极作用的、道听途说的、指鹿为马的或是臆断的小道消息者,本版一经发现,有权即予强行处理,由发帖人自行负责全部法律责任。凡发表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积极性的、或带个人泄怨行为的消息的,回帖达到两页或停留第一页版面超过两日者,本版有权以涉嫌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为由,予以强行处理,并引导发帖人遵循正规途径解决相关事宜,发帖人自行负责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任何版主或版主马甲参予矛盾一方或制造矛盾,否则立即删帖。其它私人单位,参照以上规范。 主题词:转发 互联网 安全 通知 主送:论坛全体坛友、各版主、各总斑竹 抄送:揭阳人论坛站长、各管理员 抄报:市公安局网监科 揭阳人论坛“城市广角”版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5-4 10:40:37编辑过]


人情多矫,世俗多伪.揽功而委过,人性也.
时来天地皆同力,运去英雄不自由.故强者知敛其翼,弱者善保其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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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5-7-24 23:19:00

自律与他律,本人坚决执行,也坚决服从,并协助维护和引导。望各位管理员遵守,也请各位网友给予支持和理解,共同维护论坛秩序,促进论坛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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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5-28 10:25:00

这帖在编排上有够差劲
版主最后登陆是2007年2月,依然是版主.
呵,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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