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律师热线节目
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许杰华律师 手机:13802315888
主持人:上一期的节目是谈到有关离婚的法律问题,节目播出之后,很多听众朋友打来电话或来信,请许律师能就离婚中的比较重要的法律问题作一个详细的讲解,有的听众朋友还来信及来电咨询了几个问题,本期节目,我们仍然请许律师就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听众朋友请教的问题,为听众朋友作一个较为详细的分析。上期谈到离婚自由,但怎样才能达到离婚的法律条件,我们继续请教许律师:
许律师:离婚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如果你的配偶有以下的行为的话,那你可以考虑离婚了。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9)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0)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6个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1)一方多次与他人通奸,无悔改表现。
(12)一方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4)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或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主持人:许律师,是否除了上面这些理由外,就不该离婚?
许律师:不是的,如果是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同样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该说,夫妻之间具备上述五条之一的,法院一般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但是,认定感情是否已破裂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首先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男女双方的结合是基于爱情还是基于爱情以外的其他因素的感情状况,即夫妻关系赖以建立的思想条件;其次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就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的实际表现。因此,抓住婚后夫妻感情发展变化的最本质表现是正确判断夫妻关系存续、离散的关键所在;再次看离婚原因。这就是要找出引起离婚的主要矛盾;最后看婚姻关系的现状,考察有无和好的因素。
当然,上述四个方面不是彼此孤立的,要联系起来加以观察研究,正确认定夫妻关系是否还可以继续延续下去,这是法官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根据
主持人:有位听众朋友发来短信,咨询许律师一个问题,就是说现在经常有人说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会吃亏,是不是这样呢?
许律师:经常有当事人认为提出离婚的一方会吃亏,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一方是责任方或过错方,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偏向对方。这种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法官判案也是依据证据、调查到的事实和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夫妻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从而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无利,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主持人:有听众朋友问到是不是有婚外情就可离婚呢?
许律师: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如把握不当还很容易构成不法侵犯别人隐私权。另外,有的当事人把婚外情作为请求赔偿的最重要的依据,认为只要找到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诉讼中就会占主动。婚外情对夫妻之间尤其是对非过错方的情感伤害是没有办法衡量的,因此当一方有婚外情时,另一方因为受到伤害,往往在第一时间产生强烈要求离婚的想法,同时也把注意力放在寻找对方婚外情的证据上,或者想惩罚第三者,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受害方往往忽略了通过合理的方式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婚外情只能说明一方有过错,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过错方可能会少分。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势必行动非常隐蔽,另一方很难查找证据,再者,非专业人员取证因不了解法律的规定,往往容易侵犯别人的隐私,因此在查找对方婚外情证据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找回来的证据在法庭上并不一定具有证明效力。经常有当事人过分注重寻找对方婚外情的证据,而忽略了更重要的证据--财产证据的收集。导致在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主持人:有听众朋友问到现在的法律是不是分居二年以上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或分居2年后双方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是不是这样呢?
许律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可见法律规定可以判决双方离婚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不管是多少年以上均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对双方均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与条件也很多,不仅仅只有分居2年一个条件。另外,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完成法定的程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时,应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认为分居一段时间后双方婚姻关系自动解除的看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误解必须澄清,否则极易导致此后的重婚。
主持人:有位听众朋友来电谈到他一位朋友要离婚,但他的妻子不同意,并说不同意离就甭想离,请许律师分析一下:
许律师: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因此,一旦对方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另一方应积极准备应诉,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抱着不同意离法院就不会判离的侥幸心理,从而忽略了维护自己权益必要的准备工作。
主持人:有位姓陈的女性听众朋友来信请教一个问题,就是离婚时女方是否有权提出“青春损失费”呢?
许律师:有的当事人尤其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对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我国婚姻法规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受害方赔偿。不少女性当事人还有较重的传统思想,在夫妻生活中,当男方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有打骂、虐待等行为时,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或害怕男方更厉害的报复、或者担心影响对方的工作升迁等等,未及时寻求帮助,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她们想到的是多年来对家庭尽心尽力的付出,而自己青春已不再。青春损失赔偿的要求因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支持,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况而本应可依法请求的赔偿,因其未及时主张权利,往往很难得到保护。
主持人:刚才许律师解答的问题都是有关离婚的条件及离婚时经常会碰到的一些误区,那么如果离婚,肯定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问题,对此,我国法律有何规定呢,我们来请教一下许律师:
许律师:离婚案件中,最大的受害者便是子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一、子女抚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或者认为小孩子判给对方后,自己就再也没有机会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无法解除的,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如出现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的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育费。离婚后,如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另一方有权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
二、探视权误区,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探望小孩,侵犯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并可应一方的要求强制执行。